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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2015-05-28 13:49   审核人:

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基本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宪法的内容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

(2)宪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2.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3.公民权利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4.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同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这种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和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

①政治权利,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地位。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政治自由,含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

这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进行正常社会活动,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

①财产权

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②劳动权

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③休息权

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养生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④物质帮助权

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

7.文化教育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给予特殊保护。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安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

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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